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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就《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答记者问
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《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答记者问
模型导读
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《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答记者问,该稿共二十二条。适用主体包括国内航空公司(含货运公司)、境外航空公司、飞机维修企业、年均营业额20亿元以上专营航材进出口企业及飞机制造企业等;适用情形涵盖出境维修、维护、替换、退运损坏物项及进境维修和保税区退运等。办法还规定登记与通关程序、限制代理办证、强化报告与合规要求,并细化了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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